【特別報導】取得驗光人員證照後之相關問題釋疑

 
 
文.張騰達
 
106 年度眼鏡業界大事件非驗光人員考試莫屬!驗光人員特考於6 月10、11 日登場,8 月8 日放榜;高普考於7 月29、30 日舉辦,9 月25 日即將放榜。根據考選部統計,今年特考驗光師考照率為38.85% ( 報考人次5272 人;及格人次2048 人);驗光生考照率為50.44%( 報考人次10226 人;及格人次5158 人),首屆驗光人員特考獲取率著實不低,真心為已獲取證照之同業感到高興,而今年未參加考試或沒有考過之同業也不要氣餒,特考還有4 次的機會,再拼一下,為獲取執業認可繼續努力!
 
考取驗光人員之後,接下來還必須進行領證、加入公會、登記執業這些手續,才算完成階段性任務,針對此部份作業,本刊特邀台北市眼鏡商業同業公會光學主委張騰達先生為大家整理相關問題,如下所列:
 
 
Q: 已經考上驗光師( 生) 的人是否應該領證?不領證是否就不受驗光人員法規範?
A: 合格驗光人員和適用落日條款緩衝期的眼鏡業者,從事驗光工作都必須受驗光人員法相同的規範,亦即適用落日條款緩衝期者,或考上但不去領證的人,其規範都是一樣的。不同之處只在於以下4 點:
1 適用落日條款緩衝期者,或考上但不領證的人,在落日期限前是有驗光資格的,但是只可以免照執行驗光工作至115 年1 月7 日。
2 可在105 年1 月8 日前已設立的眼鏡公司從事驗光工作,不論該眼鏡行是否有同址設立驗光所,一樣可以無照驗光,與「驗光所不得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業務」不相衝突,亦即驗光所可以讓有執照的人員執行業務,也可以讓落日條款的人執行驗光。
3 關於15 歲以下第一次驗光,有證照的驗光人員可在醫師指導後對6 至15 歲的兒童驗光。但適用落日條款緩衝期者,或考上但不領證的人,不是「醫事人員」,所以不能被醫師指導,也不能參加衛福部指定團體之教育訓練取得證書(視同已經被醫師指導),因此對6 至15 歲的兒童完全不能執行驗光行為。
4 有申請執業執照者在驗光所執行業務,得依縣市地方政府規定收費(須開立醫療收據),未申請執業執照者不得收費(不具開立醫療收據資格)。同業切勿以為沒領證,可享10 年緩衝期就不用被規範,只要是驗光行為就一樣受驗光人員法規範,所以考上了還是領證比較好。而且受雇之驗光人員,若不領證就可能無法享有眼鏡店的相對待遇。
 
 
Q:取得驗光人員證照者,是否一定要加入驗光師( 生) 公會?
A:是的。依據驗光人員法第十一條:「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如未加入驗光師( 生) 公會,依據驗光人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Q:針對目前眼鏡業界傳言,是否加入驗光師 ( 生) 公會,就可以不加入商業公會?
A: 商業公會的管轄範圍是營利事業單位,也就是銷售眼鏡產品開立發票,以及藥商許可的相關範圍為主(某些縣市衛生局,希望眼鏡店加入商業公會後再申請藥商),最高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公會係針對產品銷售的相關商業訊息、法規和政府規定事項對公會會員做橋樑,因此會員留存於商業公會可以得到商業經營的協助。驗光師公會,屬於專業技職性質之公會,而且強制業必歸會,其功能在專業職能訓練、專業法規之協商及後續教育執行,不涉及商業性質,最高主管機關是衛福部,驗光師公會並不涉及銷售相關之作業及法律規定。
 
目前驗光人員法的規定,眼鏡店與驗光所可以同地址設立,也就是說同一個地址可以同時存在眼鏡店(零售業)和驗光所(醫療業),但是眼鏡店屬於商業的範圍 ( 開立發票),驗光所是醫療專業的範圍 ( 開立醫療收據),其主管機關和業務性質都不相同,因此參加眼鏡商業公會,是經營眼鏡業者商業發展上的最佳協助者;而參加驗光師公會則在於專業職能之再訓練與提升。
 
 
Q: 如何成立驗光所?
A: 針對驗光師( 生) 成立驗光所,分點說明如下:
1 應檢附之文件:
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驗光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一、驗光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驗光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所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相符者,始得發給開業執照。」
※ 據驗光人員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驗光人員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如下: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為限。
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2 核准登記事項:
依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驗光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驗光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證書字號。
三、執行業務之項目。
四、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3 驗光所設置標準,請依條文規範。
4 已經成立驗光所者,可以開立醫療收據,未成立驗光所但符合落日條款者可驗光,但不可收費。
5 眼鏡店不能從事驗光業務廣告,驗光所才可以做驗光廣告。
6 眼鏡店不能讓視光系學生實習,有「驗光師」的驗光所才可以讓視光系學生實習。
7 眼鏡店不能聘用視光系畢業起算五年內畢業生在店驗光,有「驗光師」的驗光所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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