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新聞】驗光師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首屆理事長選出
張彼得當選首屆全國驗光師公會聯合會理事長
許正格當選首屆全國驗光生公會聯合會理事長
經過數十年的討論和爭取,《驗光人員法》終於在民國104 年12 月1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5 年1 月6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成為衛生福利部第15 類的醫事人員法案。此後台灣視光產業邁入新的里程碑,依據法案所訂定的權責來照顧國人的視力健康。自106 年首屆驗光人員國考與特考之後,全台各區陸續籌組驗光師生公會,並於今年六月分別成立全國驗光師、生公會聯合會,並分別選出首屆理事長。
這些全新的公會、聯合會成立的背景為何?在未來又被賦予什麼樣的使命,該如何帶領台灣驗光從業人員走出一條康莊大道?正是當前業界矚目的焦點。驗光師生公會和聯合會成立的背景於《驗光人員法》第26 條至40 條,明列成立驗光師生公會的多項依據,包含主管機關、發起要件、區域及單一性、各級幹部之名額和選舉程序、公會申請程序等。截至107 年6 月為止,全國已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台南市、嘉義市、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等十六個縣市成立驗光師公會,共計一千四百多位驗光師加入。招募會員數最多的三個行政區,依序分別是台北市、台中市、新北市。目前各公會皆期盼已取得驗光人員資格的同業夥伴踴躍加入。
此外,《驗光人員法》第27 條明定「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案:驗光生公會之一切法源依據,皆與驗光師公會相同。)有鑑於此,歷經數個月的籌備,驗光師、生公會的全國聯合會亦分別於今年六月和七月成立。
由理事長的參選政見,觀察全聯會未來將承擔的功能和使命
全聯會為台灣眼鏡產業全新的組織,各界對於其承擔的使命和功能有著不同的期待。各縣市的驗光師、生公會,屬專業技職性質,其功能在職能訓練、法規協商及後續教育執行。而全國驗光師、生聯合會乃由各地公會共同成立,在未來更當負起統籌意見、爭取權利、督導各縣市公會的責任。本刊特別列出兩位業界前輩於參選前所提出的「全聯會未來工作計畫」( 詳見下表),盼能從中窺見全聯會未來運作的主要方向。本刊在未來將持續關注這個議題,為業界進行追蹤報導。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張彼得先生提出之未來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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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協商轉診制度與修正不合理實施細則內容。並會同眼科醫學會辦理指導課程(六至十五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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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與國民健康署商討未來學童視力篩檢至醫療院所、應包含驗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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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醫事人員執業所得課稅問題6%至40%。將極力爭取最低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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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局:對於驗光所負責人勞健保關係????清、爭取最大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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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極力推動社會公益活動提昇驗光師地位及增加曝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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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將拜會全國各地區立委、統籌規劃修改驗光人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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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專業律師與立委一起研擬修改實施細則或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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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各公會處理一切成立驗光所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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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課程:利用網路線上課程、實體課程及各式積分講習,與學界及醫界合作產官學三方配合開辦價格實惠又屬於驗光師需求的課程,提昇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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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驗光師期刋、會刊、增進驗光師專業的含金量,並提高驗光師能見度。建立驗光師學術投稿平台,協助驗光師爭取敎育積分。
台中市驗光師公會常務理事葉上民教授提出之未來工作計劃:
( 以下內容為重點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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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倫理成立各工作委員會、制定工作簡則,健全會務。依據驗光人員法,制定相關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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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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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中有關15 歲以下醫師指導之轉介標準制定,陳請衛福部召開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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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驗光所設置標準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檢討放寬或要求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比照驗光所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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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驗光人員法中有關護理人員於與醫師指示下得執行驗光業務之規定,是否違反專業分工之精神,侵犯驗光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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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驗光業務納入健保之可行性及後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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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議,以提供聯合會成為繼續教育「審查」單位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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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國際驗光師組織,在專業領域及社群發揮影響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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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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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網路雲端系統及APP,媒合各專業學會建立網路繼續教育平台,便利偏遠或無暇出席繼續教育課程之執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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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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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視力保健應納入驗光人員,討論並構建完善的視力回診制度。各縣市驗光所收費標準公告後,討論老人每年一次視力健檢納入健保或社政補貼,並由驗光所執行及轉介的可行性,擴大驗光所業務範圍。
相信全國所有已取得驗光師、生資格的從業人員,無論是否已經加入公會,對於新成立的聯合會都有極高的期許。目前驗光師、生公會聯合會的理事長已分別由張彼得、許正格先生當選,期盼在兩位理事長的帶領下,全聯會能以保障會員權益、提升驗光專業、照顧國民視力健康為目標,帶領台灣視光產業邁向更加成熟專業的道路。
Q:
取得驗光人員證照,並欲執業者,是否一定要加入驗光師、生公會?
A:
是的。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1 條:「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如未加入驗光師( 生) 公會,依據驗光人員法第47 條第1 項第6 款,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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