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眼矯正視力無法達0.9(含)以上;
二、在該驗光所初次配鏡未曾經過眼科醫師診斷排除假性近視者;
三、高度近視500 度(-5.0D)( 含) 以上( 依球面當量度數:球面近視度數+ 散光一半度數);
四、任一眼近視度數較上一次驗光增加50 度(-0.50D)( 含) 以上;
五、首次發現兩眼視差250 度(2.5D)( 含) 以上;
六、首次發現任一眼散光200 度(2.0D)( 含) 以上;
七、任一眼散光度數較上一次驗光增加50 度(-0.5D)( 含) 以上。
1. 依據民國103 年12 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與教育局出版,並由眼科醫學會視力保健委員會主編之《學童近視100 問》第24 頁第35 問「臺灣兒童平均的視力發育,6 歲矯正後視力達0.8 ~ 1.0為正常」。2. 我國駕照體檢標準:視力單眼左、右兩眼裸視目力達0.5 以上,矯正後視力各達0.6 以上者;兩眼裸視力達0.6 以上,矯正視力達0.8 以上。3. 我國國軍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一、兩眼裸視均在十分之六(0.6)以上。二、兩眼矯正視力達十分之六(0.6) 驗光度數為二屈光度以下者。4. 2002 年國際眼科醫學會理事會議決,正常視力(normal vision) 定義為大於等於0.8。5. 《驗光人員法 • 第12 條第三項》:「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綜上所述,正常之定義多以0.6 ~ 0.8 為界。又以預防醫學角度,視力較正常人為低時,應迅即反應可能有眼疾病,交由眼科醫師檢查診治,故宜以0.8 之標準為界。6. 根據ICD 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cation of Diseases 對正常視力(normal vision) 的界定為大於等於0.8。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持有第二類身心障礙證明之低視力者,皆已由眼科醫師診斷確認該疾病影響視覺功能且達鑑定之標準,且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 條之規定,每五年皆需重新鑑定,已有定期追蹤,故無需進行轉介。
1.該內容已於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驗光人員對於6歲以上15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眼科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毋須再次訂定,且原條文第一次並未限縮為至固定驗光所第一次驗光,故特定狀況之制定不應逾越上級法規所授權責,並若依原定條文之意旨,於不同之驗光所進行初次驗光或配鏡都需經眼科醫師確診,必然引起民眾之不便,造成醫療資源浪費。2.並敬請明確描述假性近視之判定方式及依據。另假性近視之判定方面是否參照台大醫院眼科部網站公開之訊息,文中提及「當接受睫狀肌麻痺後,有近視度數就是真的近視」,是否應據此開立非假性近視之證明。並請明敘假性近視判定依據。
1.高度近視具有諸多疾病風險,應每半年定期由眼科醫師進行病理檢查,驗光人員理應配合推廣概念。2.然若未加以時間但書,有可能造成半年內多次進行轉介,徒增行政作業負擔與民眾困擾,故建議應加註期間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視力篩檢及矯治指引結案成果報告〉,近視學生平均每年增加的度數在小學及國中階段,每年增加度數為100度(-1.0D)。2.文獻指出即便使用0.25%的高濃度長效型散瞳劑(Atropine)進行近視控制,依然會有0.45 ± 0.55 D/年的增加量,故良好控制下,一年增加近視100度內實屬正常範圍。3.若照原定每半年或一年增加近視50度即轉介,恐增加大量轉介案例,反而排擠真正度數增加較快,需加強控制之學童看診品質。4.為確保學童近視受到良好控制,一年增加度數100度以上者,應轉介眼科醫師加強度數控制。
1.兩眼視差若度數保持穩定,顯見兩眼度數差距控制良好或成長速度一致,且無因視差造成之異狀者,驗光人員尚非不得為之;而若視差差距拉大,除生活習慣不良外,亦有可能是眼疾病變引發,故應以視差差距變大為應轉介之特定症狀。2.屈光參差可區分為軸長性與屈折性,其對影像的影響各有不同,視差之度數是否會影響配鏡問題,是否為病理性處置,此為綜合性考量狀況,故不應以單純度數差距為考量。3.如若通過衛視四點或NTU300立體視檢測,則可逕行驗光與配鏡矯正。
1.高度散光若為穩定,則係屬遺傳結果,並非眼疾病變。2.學齡兒童為成長期,散光於長時間下有些許變化,實屬正常。短期間的散光增加,可能為圓錐角膜或其它角膜病變,需及早治療處置並加以關注,故應轉介之症狀應以散光度數短時間大量變化,而非單以散光度數而定。
備註:以上內容為全聯會回覆衛福部的「修正意見」和「修正理由及依據」,並非最終版本。《當代》將持續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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