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驗光師生公會率先起跑
拍照.採訪/ 編輯部
自《驗光人員法》通過以來,業界人士對於失去6至15歲的客群皆感憂心忡忡,起因源於〈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所定驗光人員為6歲以上15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二)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課程訓練,取得完成訓練證明;發現特定狀況時,應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簡言之,驗光人員必須通過上述兩種管道的其中一項,才能「合法」的替6至15歲的學齡孩童驗光配鏡。
簽約&上課 千呼萬喚始出來
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中,雖已誕生兩屆國考合格的驗光人員,但因眾人對於和眼科訂定契約合作的模式不熟悉;加上眼科醫學會遲遲沒有開辦訓練課程,使得此事陷入膠著狀態。令人振奮的是,這個困住眾人的「結」,終於在11月傳出解套的好消息。首先是新北市驗光師生公會擔任媒介,舉辦「新北市驗光師生公會與友善眼科醫師交流餐會.暨眼科醫師驗光人員訂定合作契約說明會」;隨後衛福部委託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辦理的訓練指導課程亦將於今年12月起率續開辦北、中、南三場。據本刊觀察,這兩種取得「眼科醫師指導」的模式,雖各自面對質疑或詢問的聲音,但收理報名皆十分踴躍,顯示業界急欲獲得為6至15歲學童配鏡的合法資格,本刊亦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驗光人員&眼科醫師 攜手共抗惡視力
由新北市驗光師、生公會主辦的「眼科醫師與驗光人員訂定合作契約說明會」,於11月22日假新北市Mega50五星級鼎鼎宴會廳舉辦。本場約有150位以上驗光人員,依執業驗光所的區域,分別與光點眼科蔡佳翰醫師、光晶妍眼科(萬華總院)林穎新醫師、光晶妍眼科(土城分院)王俊元醫師、志善眼科張智為醫師完成簽約儀式。由場地的規畫、簽約流程的安排、合約內容的擬定等方面,皆可見主辦單位的用心。活動開始前,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張彼得理事長和驗光生公會邱建誠理事長先後感性致詞,期盼驗光師、生扭轉過去與眼科醫師對立的舊有觀念,透過專業分工,將不同需求的患者轉介,「讓眼科醫師更專注於醫療診治、驗光人員更用心琢磨在驗光配鏡專業」,雙方攜手合作,共同替民眾的視力把關。
平等&互惠 簽訂合作契約書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執行長黃群宸先生負責全場的主持,在說明會中表示:「這份合約是依據現行法規所擬定,沒有矮化任何一方,期盼能讓驗光人員和眼科醫師永續合作。」並強調擬定合約的過程十分謹慎,除了與張維倩律師進行多次討論,也向衛生局醫事管理科尋求建議,活動當日亦有協助合約擬定的法律顧問王勇植先生全程與會,確保簽約儀式符合程序。與會的蔡佳翰醫師表示:「活動的安排非常妥善且嚴謹,也對未來相當期待,對此合作備感榮幸」。
▲光點眼科蔡佳翰醫師賢伉儷合影
這份合作契約書的內容共分八條,其中第一條以「6歲以上、15歲以下患者須經眼科醫師確診非假性近視,方可驗光配鏡」為主軸,若該顧客尚未經眼科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則驗光人員應將其轉介至眼科就診;眼科確診之後,判斷患者有驗光配鏡需求,則再將其轉介回驗光所進行驗光配鏡業務。第二條以「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患者已非第一次驗光配鏡者,可逕行驗光配鏡」為主軸,但若患者有眼疾之可能或確有轉診必要,則驗光人員應將患者轉介至眼科就診。另六點合作契約內容,分別就眼科醫師協助指導義務、契約有效期間為兩年加兩年、限定適用特定醫療場所、契約變更條件、契約終止的情況、爭端解決及管轄法院等部分進行規範。主辦單位期盼藉此開啟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平等、互惠的合作關係,讓驗光人員能在符合法律規範的狀態下發揮所長,以專業回饋社會,爭取民眾的認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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