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禮仲 ‧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律博士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兼任副教授
「驗光人員法」草案於2012 年5 月28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於2015年12 月 18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2016 年1 月6 日公布實施, 並將於2017 年6 月9、10 日舉辦第一次驗光人員特考。 驗光人員法與倫理規範被列為國考範圍,可將此考科分為法規與倫理規範兩部分。法規部分:又可細分為驗光人員法、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驗光所設置標準、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辦法。倫理部分:為驗光人員倫理。以下分析:
一. 法規部分
驗光人員法係屬醫事法領域,主要規範內容為( 一) 醫事機構 (業務)管理法規:以醫療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病人權利之保護,及均衡醫療資源等為規範內容。( 二) 醫事人員管理法規:以醫事人員之資格、執業、業務與義務、公會組織等為規範內容。
第一節 驗光人員行政管理
驗光人員納入醫事人員法相關規定管理,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 將驗光人員管理法制化。藉由養成教育:醫事學校正規教育體系中之視光系畢業;
考試: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
執業: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 開業執照;
自律:要求醫事人員加入公會,並由公會制訂倫理法規以利公會自律規範會員,以健全驗光人員之專業素質與驗光產業之發展。
第二節 驗光人員資格取得
( 第1 條至第4 條) 驗光人員法係對驗光人員管理之行政法規,因此本法對驗光人員定義及種類、即應考資格予以規範以利驗光人員遵循,並定法定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之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並規範請領驗光人員證書之要件程序。
表 1:醫事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
第三節 驗光人員業務排他性
(第5 條至第6 條) 由於驗光人員之驗光行為涉及高度醫事專業,本法實行即在導正驗光行為須由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驗光人員為之,也可得出驗光人員獨有驗光業務之排他性。若未領有驗光人員之醫事人員證照之人使用驗光人員名稱,將混淆消費者對驗光行為須由專業之驗光人員為之之信賴;也會使未領有驗光人員之醫事人員證照之人攀附驗光人員之名號而獲利,因此有必要予以禁止。
第四節 驗光人員執業登記
( 第7條第1 項)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應加入公會( 第11 條)、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第10 條)、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第10 條)
第五節 驗光人員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定期更新( 第7條至11條)
本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驗光人員執業中應接受繼續教育及定期更新執業執照制度,以提升驗光技術服務水準,爰參酌醫師法體例,於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執業應申請執業登記,並於同條第3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等應遵行事項。
本法第8條規定驗光人員執業之消極資格,即驗光人員之退場機制,凡符合消極資格之驗光人員即不能再行執行驗光業務,以確保全體驗光人員之從業平均水準,以建立驗光人員在國人眼中之聲譽及受尊重之專業形象。
第六節 驗光人員業務與責任(義務)( 第12 條至14 條)
依本法規定驗光人員業務與責任(義務)包括:親自執業、依業務常規執業(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禁止)( 第23 條)、製作業務紀錄( 第13 條)、與交付驗光結果報告( 第13 條)、保守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第 24 條) 、受衛生、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14 條)、依據處方、指示、醫囑執業( 第12 條)、及其他依業務性質應盡之義務。
第七節 驗光人員公會體系( 第 26 條至 40 條)
基於立法明確原則,驗光師及驗光生公會許可立案權,在於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應明定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衛福部,需有法律明定,以利遵循。
第八節 驗光人員之懲戒(禁止行為)( 第 41 條至 54 條)
為了建立驗光人員之紀律與認證專業,本法對驗光人員有規範「應作為」與「不應作為」之驗光行為,並對「應作為」而不作為及「不應作為」而作為之禁止行為處以罰責,以敬效尤。本法對驗光所也有同樣「應作為」而不作為及「不應作為」而作為之禁止行為處以罰責之規定。如下表所示。
本法第52 條第一項規定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同條第二項規定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此種在驗光所或驗光所之負責人員其中一者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另一者將遭「連坐處分」,顯示立法意旨希望驗光所之負責人員對驗光所要負完全督導之責。
第九節 附則( 第 55 條至 59 條)
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指民國105 年1 月6 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經衛福部審查合格後,得參加驗光師特種考試;曾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或曾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者,得向衛福部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衛福部依105 年10 月27 日公布之「得應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申請須知」審查合格後,得參加驗光生特種考試。
現行業經經濟部核准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約4000 家),於本法公布日起10 年後,將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另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衛福部已依本法訂定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規,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
衛福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落實本法第58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制定意旨,使驗光人員及驗光所執業、開業之管理周全可行,爰依上開規定,擬具「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並於105 年10 月6 日公布,計21 條。
二. 倫理部分
常言道「專家只是一隻訓練有素的狗」,其完整意涵應為「讓學生獲得對各種專業價值的理解和感受是很重要的,他必須能真切地感受到美麗與道德的良善,否則他的專業知識只是使他更像一隻受過良好訓練的狗,而不是一個和諧發展的人」,這論點正突顯了學習倫理的必要及重要性。
在眾多的醫學倫理討論中,1979 年由哲學家Tom L. Beauchamp 及Jim F. Childress 提 出 維 護 良 善 的 醫 病 關 係 必 須 尊 重 四 項 原 則:
1. 尊 重 病 人 自 主(Respect for Patient Autonomy)、
2. 行 善 (Beneficence)、
3. 不傷害(Non-maleficence)、
4. 正義(Justice)。
1 尊重病人自主
病人自主可分為思想、意願、行動的三個層面:
思想自主:一個正常人具有正常、穩定的情緒和正確的理性思考力時,可以自 由思考。
意願自主:一個正常人具有自由決定自己意願的權利,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事。
行動自主:一個正常人可以依照自己認為 對的、好的、想要的去採取行動。
現代社會基本主張人具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人對於其思想、意願、行動應該是自由的。但有倫理的自主決定需為決定者有正確理性的思考與正常穩定的情緒時做的決定。
2 行善原則
行善被解釋為人性中驅動造福他人的力量,也被視為道德本身的目標。一般而言,人類並沒有必須造福所有人群的絕對義務,但在醫療專業人士與病人關係來說,行善原則是醫療專業人士需 遵從的明確義務,此乃特定行善義務。Beauchamp 和Childress 在2001 年提出了行善應以積極的方式進行。
3 不傷害原則
就理論簡潔性而言,行善與不傷害可以相互定義:所謂行善就是減少傷害,並創造最大利益。所謂不傷害就是減少損害利益進而創造利益。
4 正義原則
在醫療領域中,通常討論的正義議題為:分配正義,即探討配 置使用資源與使用優先順序。醫療資源有限,無論是醫材、藥材,甚至是看診的時間、順序等,都是廣義上的醫療資源。如何公平 的分配醫療資源,即為醫療倫理中正義原則所探討之事。
三. 答題技巧
1 考專業,也考答題技巧。
2 題目要看清楚,答案要選對。
3 把握時間:60 分鐘80 題, 每題只有45 秒。
4 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對的 ,因此選對了就直接看下一題。
5 綜合題、順序題、組合題因費時較久,建議最後再寫。
四. 考試題型
1 直接反應題( 定義題)
下列有關於驗光生名稱之使用說明,何者正確?
(A) 眼科醫師是眼科醫療業務之領導,當然可以使用驗光生之名稱
(B) 視光科( 系) 之在學學生,得稱為驗光生
(C) 視光科( 系) 之畢業生,得稱為驗光生
(D) 依法經過驗光生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驗光生證書者,方得稱為驗光生
2 刪除法題( 要件定義)
下列何者為對( 刪除錯的) 下列有關於驗光生名稱之使用說明,何者正確?
(A) 眼科醫師是眼科醫療業務之領導,當然可以使用驗光生之名稱
(B) 視光科( 系) 之在學學生,得稱為驗光生
(C) 視光科( 系) 之畢業生,得稱為驗光生
(D) 依法經過驗光生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驗光生證書者,方得稱為驗光生
下列何者為錯( 刪除對的) 下列各場所中,何者不是驗光生合格的執業處所?
(A) 眼鏡公司( 商號)
(B) 醫療機關
(C) 驗光所
(D) 鐘錶行
3 綜合題( 理解、了解) 下列有關驗光師執照說明中,何者有誤?
(A) 驗光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須至公、私立學校視光學科( 系) 接受在職進修,方可辦理更新
(C) 有關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執業執照逾期未辦理更新,將處以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4 組合題( 技巧、要件) 驗光所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其驗光人員得辦理變更執業處所?①申請歇業② 申請停業③受停業處分④受廢止開業執照
(A) ①②③④
(B) 僅①②③
(C) 僅①②
(D) 僅②③
5 順序題( 申請要件題)
驗光人員法公布前,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已有三年以上 從事驗光工作的人士,要取得驗光師合法執業之作業流程之順序為何? a. 取得行政院衛福部審查合格得報考驗光師證明文件 b. 參加考試院驗光師專技特( 高)考及格,取得驗光師證書 c. 取得驗光所僱用證明 d. 至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辦理執業執照 e. 加入執業地區驗光師公會
(A) abcde (B) bcdea (C) acedb (D) abced
向考試院申請答題釋疑:若對考試院所公布之答案有疑義,可申請釋疑,以維護應考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