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提供各類醫事人員在執業期間接受持續性的專業教育,已成為眾所公認的核心價值。基於這樣的概念,衛生福利部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規劃醫事人員畢業後臨床訓練制度,以校院中的教育為起點,銜接畢業後的臨床教育,確保醫療服務的品質。此制度在各類醫事人員(如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藥師、護理師……等等)之間早已行之有年,並納入教學醫院評鑑範圍,作為各院執行的基本要求。
過去台灣沒有《驗光人員法》,在醫療院所執行驗光工作的人員,僅被視為「技術人員」,自不在教學醫院列入評鑑考核的範圍之內;而今法規制度日益完備,未來畢業自視光院所,並取得國家考試資格的驗光師(生),除了在眼鏡行附設驗光所執業之外,也可以依據個人的專業能力和意願,進入各級醫院服務。此情形下,這群進入教學醫院的驗光人員(醫事人員),該如何納入「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以利醫療機構進行評鑑?參與培訓的教師該如何認證和培育?成為醫策會與視光領域內的專家密切討論的問題。
在一場111 年12 月進行的專家座談會上,各界對於驗光人員的培訓師資交流意見,內容包含:
■惟考量眼科專科醫師主要以診斷為主,與驗光人員之業務範圍及專業仍有差異,建議眼科專科醫師暫不列入驗光師(生)之臨床教師資格範圍。
■有關目前驗光相關科系學生之實習場域,假設實習期間為6 個月,其中3 個月應於驗光所實習,另外3 個月則可於診所或醫院實習。考量實習學生亦可能至教學醫院接受實習課程,建議後續規劃師生比及訓練課程時,宜將新進醫事人員及實習學生列入考量。
■ 建議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可著手盤點現有師資、規劃驗光人員師資培訓課程(如課程設計、評估方式)、師資認證以及公版教材等,以帶動未來全國驗光師(生)之臨床訓練發展。
■ 驗光師(生)之教師資格建議訂為「應具三年以上專任驗光執業經驗, 且其中應具教學醫院一年以上專任驗光執業經驗之驗光師(生)」。
■ 具驗光師執業執照之教師可同時指導領有驗光生或驗光師執業執照之新進醫事人員,惟具驗光生執業執照之教師僅可指導領有驗光生之新進醫事人員。
(以上內容未定案,尚在研擬階段)
中華民國驗光生全聯會理事長許正格表示:「對於這個計畫的推動樂見其成。過去我們觀察到,驗光人員在醫院並無一定要以『驗光師、生』做執業登記,多以技術人員任聘,專業無法讓民眾知道,非常可惜。希望在落日條款退場後,教學醫院中心所設的眼科內,藉由評鑑聘任驗光人員來進行臨床驗光操作,增加驗光人員執業場域。如此一來,視光學科(系)的畢業生將有更開闊的就業選擇,驗光人員可以真正走到臨床醫學的實證醫學領域。」